1月份不要忘记申报去年缓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
来源:百信财务 发布时间:2021-01-19
1、1月份不要忘记申报去年缓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
根据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规定: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,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。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,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。
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,即1月1日至1月20日,应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只申报不缴税的,税款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。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只申报不缴税的,税款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。
2、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,什么时间设置账簿?
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,不得伪造、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、记账凭证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;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(试行)》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、明细分类账、日记账等,进行财务会计核算,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。成本、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3、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,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?
根据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)的规定,如果您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:(1)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、税款缴纳、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。(2)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,未构成犯罪,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,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、补缴的。(3)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。
4、企业合并、分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?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,纳税人有合并、分立情形的,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,并依法缴清税款。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,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;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,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具体来说,吸收合并,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新设合并,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新设分立,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根据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规定: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,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。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,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。
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,即1月1日至1月20日,应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只申报不缴税的,税款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。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只申报不缴税的,税款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。
2、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,什么时间设置账簿?
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,不得伪造、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、记账凭证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;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(试行)》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、明细分类账、日记账等,进行财务会计核算,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。成本、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3、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,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?
根据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)的规定,如果您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:(1)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、税款缴纳、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。(2)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,未构成犯罪,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,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、补缴的。(3)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。
4、企业合并、分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?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,纳税人有合并、分立情形的,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,并依法缴清税款。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,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;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,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具体来说,吸收合并,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新设合并,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新设分立,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